點評:《禁蒙面法》違憲 反送中可能被鎮壓嗎?
香港高等法院周一宣布,香港政府制定的《禁蒙面法》及其所依據的《緊急法》違憲。這對一個月以來因這些法律備受打壓的示威者無疑是利好消息。但與此同時,香港街頭近來的抗爭活動日趨激烈,引發各界對反送中運動走勢的擔憂。本台記者王允邀請到1989年天安門學運領袖、紐約執業律師李進進和資深民主運動人士蔡桂華對香港的局勢做分析和點評。
記者:本次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禁蒙面法》超越了合理需要,請問李律師,你怎麼看這個判決?
李進進:這個判決是正確的。香港是繼承了英國的法律,雖然它沒有成文憲法,但它有很多判例法。根據英文的報道,這些法律中包含著一個原則:制定一個規則要達到平衡。法院判決的意思是,《禁蒙面法》超越了這樣一個法治的原則。
《禁蒙面法》對合法的抗議者也實施這個禁止令,這就沒有區別人們在合法的情況下戴面具和非法的情況下戴面具,這就沒有達到平衡。
記者:蔡先生,你怎麼看這個判決?
蔡桂華:就像李律師剛才講的,頒布一部法律是需要一個平衡的。你看現在香港警察的執法,你頒布了《禁蒙面法》,但警察卻都在蒙面。這些警察在實施暴力的時候,也沒有法律的約束,連警號和警察的有效證件都沒有。這個《禁蒙面法》只對黎民百姓,卻不針對惡意執法的警察,這種法律顯然是很邪惡的。
記者:這個判決也認為,《禁蒙面法》依據的《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請問李律師,你怎麼看這個定性?
李:《緊急法》這個判決是一個很重要的憲法判例,對將來香港法律的發展會有很重要的影響。這個判決是說,根據公共危險或緊急狀態制定法律的權力,比如《禁蒙面法》,應該屬於香港立法會。因為根據《緊急法》制定的法律涉及面太廣,行政部門不應該單獨立法,而應該是立法部門作出決定。
記者:對香港高等法院的這個判決,有人說,香港政府還可以上訴到香港終審法院,甚至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你認為這個案件的走向會是這樣嗎?
李:不會是這樣。因為《基本法》已經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可以就《基本法》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規定進行釋法。《禁蒙面法》是屬於香港的警察權力,是香港自治範圍,不是中央管轄的範圍。所以,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
記者:我們現在來談《禁蒙面法》,其實我們也關心這背後所牽涉的香港街頭的暴力現像。有些人在關心,這些暴力是必要的嗎?蔡先生怎麼看這個問題?
蔡:這個“暴力”要看怎麼來界定。比如說,現在香港警察執行的是暴政,卻沒有任何約束。但這些暴力卻導致了示威者在街頭進行了法律上所稱的正當防衛,但這些正當防衛可能被一些人在概念上扭曲了,把它定性為“暴”。這對那些受害者並不合理,也不公道。
記者:但也有人認為是因為有了示威者的打砸等暴力行為,才有了警察的過度暴力,李律師,你怎麼看這種說法?
李:事實上講,香港的抗議者在抵抗運動中有抗暴的行為,我基本同意蔡先生的判斷。如果示威者有任何暴力,都是因為香港警察強制執法帶來的。
問題是,我們現在香港看到,抗議者沒有針對平民進行任何打砸搶。
記者:但是我們也看到有平民受傷的情況。
李:有一些零星的這種現像,但不是抗議者有組織地去做這種事情。所以,這些個別零星的事件不是抗議的主要結果,而且我們並不清楚這些事件背後到底是什麼情況。目前的情況是,香港平民的生活基本正常,股票還在漲,商家沒有離開。這就說明,抗議是抗議,生活是生活,生意是生意。
香港的學生們占領學校、占領廣場、占領火車站,這些行為的確是違法。但問題在於,一個社會發展到某個階段的時候,發生了社會運動、政治運動,我們不能僅僅以合法或非法來判斷暴力的性質。
香港目前的主要狀態是由於“非法”的行為,警察強制執行,導致了暴力。
記者:輿論界很多人在討論,這種形勢發展下去,該如何收場。請教蔡先生,有人說有可能發生六四事件那樣的大規模鎮壓。您的看法是什麼?
蔡:現在香港的形勢已經發展到非常復雜的節點。第一個就是美國國會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還停留在參議院,存在時間上的拖延。第二,香港也面臨著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第三,香港目前街上的形勢還是屬於焦灼的狀態。暫時我們還看不到用軍隊,像六四時候那樣進行殘酷鎮壓的可能性。
記者:李律師,您是從1989年過來的,您認為香港是否有可能出現類似於1989年那樣的鎮壓?
李:這種鎮壓的可能性隨時存在,因為它有能力,對這一點,我們毫無疑問。可是,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各占三分之一。第一個方向,香港政府堅持不變,抗議者在各方面壓力下逐步退讓,換成一種新的形勢的變革,這是一種拖的解決方法。第二種方向,香港的民眾,特別是年輕人,堅持不妥協,寧願用自己的生命去換取香港的自由、全中國的自由。如果是這種路線,那麼未來只有兩個可能:第一,香港政府全面退讓,答應五個訴求;第二,就是北京出兵。
記者:謝謝二位參加我們的討論。
(記者:王允 責編:申鏵 網編: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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