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死緩減刑後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
中國最高法院日前發布減刑假釋新規,從明年7月起生效。新規要求死緩減刑後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判處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有評論認為,新規旨在讓在“反腐”運動中落馬的高官把牢底坐穿。
中國最高法院11月1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網的報道說,這次出台的《規定》,是對2012年7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修改完善。新規要求,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報道說,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中央政法委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的規定中涉及的三類罪犯,即職務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做了從嚴的規定。從實體上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
河南律師常伯陽對此評論說:
“它有這個規定,就是有這樣一個標准在這兒,總是比沒有更好。起碼公民可以拿這個去監督,對他們濫用這個權力也是一種約束。但實踐中會不會得到正確的執行,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兒了。”
中國最高法院發布的新規要求,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於中國最高法院發布的減刑假釋新規,美國紐約的項小吉律師評論說:
“它對這個法律的解釋,從《刑法》來講,我認為已經超出了一般的司法解釋,等於是個立法。而中國的法律,人大常委會才有立法權,而不是最高法院。”
新規還要求對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終身監禁”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人大表決通過後新設的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11月15日發表題為《這些貪官為什麼被判終身監禁?》的文章,歷數白恩培等近期被判“終身監禁”的官員。文章說,作為專門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之死緩犯的一種死緩執行方式,終身監禁的嚴厲程度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重點在於不得減刑和假釋。
項小吉律師認為,中國最高法院發布的減刑假釋新規,旨在讓在 “反腐”運動中落馬的高官,把牢底坐穿:
“習近平上台以來,一大批高官判了死緩、無期之類的重刑。這個解釋一出台,杜絕了這些高官有可能在近期就能出獄的這麼一種現實狀況。有了這個司法解釋以後,那麼他的減刑至少就延緩了。”
根據中國最高法院的假釋減刑新規,對未成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殘疾罪犯,在適用假釋上有適當從寬的考慮。對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罪犯,沒有社會危害性,生活難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釋適用上也從寬掌握。
(記者:林坪 編輯: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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