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恥辱柱》不應被充公:創作者高志活要求香港法院先裁定所有權及充公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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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主書院協會於9月10日在丹麥歐登塞 Gallery Galschiøt 舉行記者會,回應香港支聯會案件中,控方申請充公《恥辱柱》(Pillar of Shame)及其他證物一事。
記者會發言順序及發言人:
1. 高志活(Jens Galschiøt)|丹麥雕塑家、《恥辱柱》創作者
2. 蔡智豪(Ivan Choi)|華人民主書院協會專案經理
3. Loretta Lau|NGO DEI 創辦人
我們的立場十分清楚。《恥辱柱》是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記錄國家暴力的藝術作品。它不是武器,也不是犯罪工具。在法院作出任何不可逆轉的命令以前,必須先妥善裁定兩個問題:
誰擁有《恥辱柱》?
控方充公《恥辱柱》的法律及證據基礎是甚麼?
2026年8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何俊仁早前已承認同一控罪。案件於8月28日完成求情程序,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
求情程序完成後,香港律政司向法院申請充公與案件有關的證物,包括從六四紀念館檢取的書籍、展板、明信片及其他歷史資料,以及《恥辱柱》。
控方聲稱,支聯會過往舉行的《恥辱柱》清洗活動與「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有關,並將雕塑形容為實施所指控犯罪時使用的「工具」。
第一位發言人、《恥辱柱》創作者高志活重申,《恥辱柱》由他創作,他從未將雕塑的法律所有權轉讓予香港支聯會,也不同意香港當局將其充公、沒收、銷毀、處置或轉讓。
高志活表示:
「《恥辱柱》屬於我,其所有權十分清楚。我已正式要求香港方面歸還雕塑。它是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的藝術作品,不應被當成犯罪工具,更不應在沒有妥善處理所有權問題的情況下被充公或銷毀。」
高志活對《恥辱柱》的所有權主張,並非在控方提出充公申請後才出現。
2021年香港大學要求將《恥辱柱》移離校園時,高志活及其代表已通知港大,表明他擁有雕塑並要求安排歸還。2021年12月,港大拆卸《恥辱柱》並將其存放後,雙方仍繼續就領回雕塑一事聯絡。
第二位發言人、華人民主書院協會專案經理蔡智豪表示:
「香港當局先是起訴守護六四記憶的人,如今更試圖充公承載這段記憶的藝術作品。《恥辱柱》不是武器,也不是犯罪工具。它是一件藝術品、一座紀念碑,也是國家暴力的歷史見證。」
蔡智豪指出,這起案件不僅涉及一件雕塑的所有權,更涉及香港當局是否正透過國家安全法律,將紀念、藝術與歷史記憶重新定義為犯罪的一部分。
如果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的雕塑,可以因為曾被用於公開悼念活動而被視為犯罪工具,將對香港的藝術自由、歷史保存及公共記憶造成極其危險的影響。
多年來,香港市民在《恥辱柱》前悼念六四死難者,讓不能被公開談論的歷史得以延續。即使香港當局拆除雕塑、起訴守護記憶的人,甚至試圖充公作品,也不能消除六四歷史以及香港人對自由的追求。
第三位發言人、NGO DEI 創辦人 Loretta Lau 則集中說明《恥辱柱》的所有權爭議,以及控方申請永久充公雕塑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2023年1月18日,Loretta Lau 代表高志活前往香港,分別向當時存放雕塑的香港大學嘉道理中心、物業處及校長辦公室提交書面要求,要求歸還《恥辱柱》。
同年5月5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根據法庭手令,從香港大學檢取雕塑,並將其列為一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的證物。據 Loretta Lau 表示,當局並未向高志活說明所指的具體案件。
Loretta Lau 指出,這個時間次序十分重要。高志活早在警方檢取雕塑以前,已公開聲明其所有權並積極嘗試取回雕塑。因此,不能把他的所有權主張視為因應充公程序而提出的新主張。
Loretta Lau 表示:
「將一件物品檢取並用作證物,與在司法程序結束後將它永久充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物品曾經被列作證物,並不能自動決定誰擁有它,更不能單憑這一點證明它應被永久充公。」
《恥辱柱》早於控方所指的犯罪行為多年,已由高志活獨立創作,並自1997年起在香港公開展示。雕塑本身並非違禁品,也不是以任何犯罪得益創作、購買或取得。
如果控方主張,後來圍繞一件既有藝術品舉行的活動,足以令藝術品本身成為可被充公的財產,就有責任指出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以證據證明法律所要求的關聯性。
對於控方聲稱《恥辱柱》曾被贈予香港支聯會,高志活明確提出異議。他準備提交有關其所有權,以及多年來嘗試取回雕塑的文件與證據。
高志活是對涉案財產提出所有權主張的第三方。在法院作出任何最終命令以前,他應獲得合理機會向法院提交證據,並回應任何聲稱所有權已經轉讓予香港支聯會的說法。
記者會亦指出,不能合理要求高志活親自前往香港領取雕塑。
2023年5月《恥辱柱》被警方檢取後,曾有報道指出高志活一旦進入香港可能面臨被捕風險。他其後向香港當局尋求澄清,但未獲任何保證,確認他能夠在不被捕的情況下入境香港。
高志活不親自前往香港,不應被視為放棄雕塑。他可以授權專業藝術品處理人員或國際運輸公司,代表他檢查、包裝及領取《恥辱柱》,再將雕塑安全運送回丹麥,並願意提供相關書面授權及合理所需文件。
華人民主書院協會與記者會參與者共同提出以下要求:
一、香港法院在採取任何不可逆轉的行動以前,必須先妥善裁定《恥辱柱》的所有權。
二、控方必須清楚指出充公《恥辱柱》的具體法律及證據基礎,不能僅以雕塑曾出現在影片或紀念活動中為由,將其視為犯罪工具。
三、高志活作為主張擁有雕塑的第三方,應獲得合理機會向法院提交文件及證據,並回應有關所有權已轉讓予香港支聯會的說法。
四、在所有權爭議及充公申請獲得最終解決以前,《恥辱柱》必須保持完整並獲得妥善保存,不得銷毀、損壞、處置或轉讓。
五、若法院確認高志活擁有《恥辱柱》,而繼續扣押或充公雕塑並無合法依據,香港當局應將雕塑交還其獲授權代表,由專業人員安排運送回丹麥。
六、相同原則亦應適用於六四紀念館的書籍、展板、明信片及其他歷史資料。控方應就每一項物品分別說明充公的法律依據。
保存《恥辱柱》,不僅是保護一件藝術作品,也是保護六四歷史、香港人的集體記憶,以及藝術家與公民記錄國家暴力的權利。
在所有權與充公的法律基礎得到公平、完整裁定以前,《恥辱柱》必須保持完整並獲得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