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動用緊急權力頒布《禁止蒙面法》

據多家媒體報道,香港政府可能會在周五動用緊急權力,頒布《禁止蒙面法》。本周四,香港親政府建制派還成立了“禁蒙面法推動組”。但是有民權人士提出,這樣的法律可能侵害民眾的人身安全和游行示威自由。

建制派推動制訂《禁止蒙面法》

10月3日,由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擔任召集人,一批建制派人士擔任顧問的“禁蒙面法推動組”正式成立,致力於推動《禁止蒙面法》,禁止民眾在沒有合理解釋下在街上蒙面。

據《華爾街日報》和香港媒體報道,香港政府周五將召開會議討論動用《緊急法》賦予的緊急權力來應對抗議活動,《禁止蒙面法》是首要議程,一旦獲得通過將成為法律。

葛珮帆在記者會上說:“現在的情形是,很多人士蒙面後,因為自恃可以掩飾身份,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所以他們就肆無忌憚使用暴力。這樣的情形下,無論執法、檢舉、舉證都面對很大的難度。”

據香港媒體報道,葛佩帆主張參考加拿大的模式,禁止人們在非法集會現場蒙面,最高可判十年,但是若因工作、醫療、駕駛等原因可獲豁免。

民主派和人權組織反對

港府行使緊急法以及制定《禁止蒙面法》的計劃召來不少民主派及人權組織的控訴和反對。

香港泛民團體民間人權陣線(民陣)於周四發表聲明,稱《緊急法》為殖民惡法,並提出第一個應該禁止蒙面的是濫用武力的香港警隊。

香港人權監察總干事羅沃啟認為,啟用《緊急法》違反香港《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羅沃啟說:“它剝奪了立法機關審理法律的權力,把權力強行交到特首手中,這是《基本法》裡沒有規定的一種安排,對憲政是一個嚴重的破壞。”

他認為《緊急法》啟動的門檻低而含糊,授予行政長官的立法權力無所限制:“基本上是一個‘blank check’(空白支票), 任人填滿的一個支票。行政長官要辦什麼東西都可以假法律之名去做,包括違反人權的一些安排。”

《緊急法》為港英時代制訂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為《緊急法》, 1922年由港英政府應對海員大罷工事件時訂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針對通訊、出入境、逮捕等事項制定緊急法律,毋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

在香港歷史上,1967年的港督戴麟趾(David Trench)曾在“六七暴動”中啟動《緊急法》,使用宵禁令。

前香港記者協會副主席、獨立評論人士譚自強則認為,緊急權力並不是香港特首所獨有的,而是為很多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所享有:“你說他濫用是一回事,但是你不能說他是殖民地惡法。”

公眾場所禁止蒙面的規定並非由香港首開先河,德國、法國、荷蘭等地區也存在類似的法律規定。

針對《禁止蒙面法》的必要性,譚自強提出了三個標准:第一,在民主社會裡有必要;第二,有一定的緊迫性;第三,如果不禁止蒙面,可能會受到某些恐怖主義分子的攻擊。而第一個前提,香港就沒有滿足。

法律手段能否解決政治問題?

此外,譚自強指出香港政府不應該企圖用法律技術來解決政治問題:

“問題的根源是在政治。他們以為解決(法律)技術問題就等於解決政治問題,通過法律技術去恐嚇大家讓大家不上街。特首要面對這個政治問題,去正視解決才行。”

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昆陽在過去參加的示威活動中常常選擇戴上口罩。他說:

“沒有人想讓香港警察知道你是誰,因為這樣(戴口罩)不會為自己帶來威脅,因為已經有白色恐怖了。白色恐怖就是去制造一個人人自危的感覺,去讓你不敢出來。”

張昆陽說:“我相信街頭的示威者不會退卻,他們只會站出來反對惡法。”

在中國大陸,新疆烏魯木齊於2014年立法禁止民眾罩袍蒙面,官方稱蒙面不利於警方識別身份信息,構成了所謂的信息不對稱格局,易滋生恐怖主義事件。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薛小山華盛頓報道  責編:申鏵  網編: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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