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慈善法》爭議聲中通過

中國全國人大16日表決通過了中國首部《慈善法》,規定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只能與有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募得的款物需由慈善組織管理;並將慈善組織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由草案的15%降至10%,但仍引發輿論對於可能存在的腐敗的擔憂。

3月16日上午,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大會表決通過了慈善法草案,結果是讚成2636票,反對及棄權共計214票。

此前,全國人大對慈善法草案作出了92處修改,包括把公益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從15%降低至10%;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等。但草案中最受外界關注及輿論爭議的“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的條款並未修改。

公益律師郭建梅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對草案通過表示遺憾,郭建梅說,儘管個人募捐確實存在詐騙的情況,但比例非常少,而官方設限應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慈善法涉及到中國公益的發展,中國老百姓的生存,中國社會未來公益的整體走向。你在這個時候出了這樣一個法,不允許公民個人募捐,或者公民給某些行為募捐,雖然我覺得他可能會說(為了)禁止個人行為詐騙。但我要說的是,在公民個人募捐方面詐騙行為是非常非常少見的。當然我覺得醉翁之意不在酒,可能對中國的這些公益律師、維權人士、NGO人等等擔當社會道義和社會責任、大義的這些人的公益行為的限制,我覺得目的也許是在這兒。我們也注意到,很多(人大)代表棄權,也注意到很多人反對。我覺得,起碼投反對或者棄權的人的比例還算是比較高的,這讓人看到了一點點的人性的希望。”

新的《慈善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採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而法例中針對慈善組織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的條款,也令外界擔心會因此滋生腐敗。

北京關注反腐的公民徐祥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表示,正是由於官辦的慈善機構屢爆醜聞,民眾才無法給予信任,但該法的製定強迫公眾只能接受並且選擇官方的慈善組織。他直言《慈善法》是一部前無古人,相信也後無來者的惡法:

“中華上下五千年,從來沒有一個朝代立過這麼一部法律,可以說前無古人,後不見來者,公然無恥到家了。紅十字會也好、慈善總會也好,爆出了那麼多醜聞,他們公信力的下降導致社會各界不把善款交給他們管理。這個時候他們真的不要臉,出台這麼一部法律。就像一個山大王,只允許自己上街搶劫,拿著更大的權力用於自己合法的搶劫,老百姓拿一個碗上街要點錢,就被認為是非法。然後山大王講了,你們要錢可以,必須由我支配。”

北京感恩基金會發起人才讓多吉日前在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上撰文稱:在一個法制還不完善的國家,關於“管理費”的規定很容易讓慈善公益組織遊走於法律邊緣,而其行為一旦跌落法律底線,又只能由政府出面懲治。這樣,糾正慈善組織問題的力量僅來自政府,社會監管則被完全排除在外,這和慈善公益組織應該通過社會公眾志願參與來促進公共福利完善和社會進步的道德目標完全相悖。

(新聞由自由亞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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