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呼市公安局長馮志明判刑18年 民眾吁追呼格冤案責任

原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受賄案10月18日一審宣判,馮志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馮志明曾是呼格冤案的專案組長,有民眾呼吁繼續追責呼格案。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8日發布消息稱: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經審理查明:馮志明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折合人民幣380余萬元,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呼倫貝爾中院認為,鑒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程海律師10月18日向本台表示,該案量刑基本合理,不過馮志明是公職人員,應當從重判決才能服眾。

“一般認為這個判決還算湊合,當然他這個數罪並罰,四個罪,公務員犯罪應該從重處罰,按照一般的原則。我個人覺得還是應該(判決)更重一點。”

程海又強調,馮志明是呼格案的主要責任人,但他現在的罪名卻都與呼格案毫無關系。

馮志明曾經是“呼格吉勒圖冤案”的專案組組長。1996年,呼和浩特一年輕女子遭到奸殺,首先發現女子遇害的呼格吉勒圖被公安認定為嫌犯。同年,在案件仍有疑點的情況下,呼格被以“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該案因在“嚴打”期間快速結案,辦理案件的四名警察榮立二等功。去年,內蒙古高院重新審理,認定呼格案屬冤假錯案,改判已被處決的呼格吉勒圖無罪。

作為呼格案的專案組長,馮志明被逮捕時,原有“刑訊逼供罪”和“玩忽職守罪”罪名,但在法院的指控書中這兩條罪名已經消失。

網民“焦煜”在微博上質疑道:為什麼沒有瀆職?為什麼不提呼格案?死者瞑目嗎?用其它罪名掩飾呼格案,雖然也繩之以法,但卻保護了參與呼格案的其他人員。這才是法院不提呼格案的真實目的。還有,難道死刑都是給平民准備的嗎?

北京維權人士李蔚18日接受本台采訪時也認為,中國現有的司法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決定了對於呼格案的追責不太可能再繼續下去。

“從我們自身還有我們看到的各種冤假錯案的糾正也好、追責也好,追責幾乎是不可能的,所謂的追責的條款一直就是擺設。從現在的司法體制或者整個體制來講,追責幾乎不可能落實下去。”

此外,中紀委17日公布了第十輪巡視反饋意見,認為公安部有的領導干部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不夠強,一些領域廉潔風險比較突出。公安部部長郭聲琨隨即回應稱,這次的巡視報告結果是對公安部機關敲響了警鐘,要抓住這個契機,把中央巡視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到位。但有評論認為,由於缺乏獨立的監督機制,中國公檢法內部的腐敗和瀆職恐怕難以杜絕,類似呼格吉勒圖這樣的冤案,今後在中國仍會發生。

(特約記者:揚帆/ 責編:石山/寇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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