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訊息】人權維護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
人權維護者是誰?
“人權維護者”一詞係指單獨或與其他人一起採取行動以促進或保護人權的人。人權維護者的特點首先在於他們所做的工作,對這一稱號的最佳解釋方法是敘述他們的行動(下文A節)和他們工作所處的一些背景(下文B節)。[1]在此所列舉的人權維護者的活動的事例並非是詳盡無疑的。
人權維護者的任務是什麼?
1.為所有人爭取所有人權
要成為人權維護者,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個人或群體採取行動,謀求解決任何人權(或權利)問題。人權維護者尋求增進和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增進、保護和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人權維護者致力於解決形形色色的任何人權問題,如即審即決、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女性生殖器殘割、歧視、就業問題、迫遷、取得保健、有毒廢料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等種種問題。人權維護者積極支持各種各樣的人權,如生命權、取得食物和水的權利、達到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取得適足住房的權利、取名和取得國籍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行動自由的權利和不受歧視的權利。他們有時候致力於解決不同類別的人的權利,如婦女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土著人的權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權利以及在民族、語言或性別上屬於少數的群體的權利。
2.處處爭取人權
人權維護者在世界各地積極展開活動:他們既在由於國內武裝衝突而分裂的國家、也在局勢穩定的國家開展活動;既在非民主的國家、又在民主實踐根深蒂固的國家開展活動;既在經濟正在發展的國家、又在屬於發達國家的國家開展活動。他們爭取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發展、移民、結構性調整政策和政治過渡等種種挑戰的背景下增進和保護人權。
3.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行動
多數人權維護者在地方或國家一級展開工作,在其所在的社區和國家支持尊重人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主要對應方是負責在一個省或在全國確保尊重人權的地方當局。但有些人權維護者在區域或國際一級展開活動。例如,他們可以監測區域或世界人權情況,向區域或國際人權機制提交資料,包括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條約機構[2]提交資料。人權維護者的工作越來越多地是混合性工作,其重點是地方和國家人權問題,但人權維護者也與可以支持他們改進其本國人權情況的區域和國際機制接觸。
4.收集和傳播關於侵犯人權行為的資料
人權維護者調查、收集並報告侵犯人權行為。例如,他們可採用遊說戰略提請公眾和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要員注意他們的報告,確保人們重視他們的調查工作並解決侵犯人權現象。這種工作一般通過人權組織展開,這種組織就其調查結果定期發表報告。但個人也可以著眼於一個具體的侵犯人權案例收集並報告資料。
5.支助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
人權維護者的極大一部分活動可以歸納為支助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的行動。調查和報告侵犯人權行為可以幫助制止當前的侵犯人權行為,防止這種行為重新出現,並協助受害者向法院起訴。有些人權維護者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並在司法程序充當受害者代理人。其他人則向受害者提供諮詢和康復支助。
6.確保問責制和製止有罪不罰現象的行動
許多人權維護者致力於確保有人對遵守人權法律標準負責。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這可能包括向政府當局進行遊說並提倡政府加緊努力履行它因批准國際條約而接受的國際人權義務。
在具體的情況下,由於著眼於問責制,人權維護者就可以在公共論壇(例如報紙)上或在法院或法庭上就已經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作證。人權維護者以此種方式幫助在具體的侵犯人權的案件中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並打破有罪不罰的格局,從而防止今後再發生侵犯人權行為。許多人權維護者往往通過為此目的建立的各種組織專門著眼於製止侵犯人權行為有罪不罰的現象。此類人權維護者還可以通過向檢察官、法官和警察提供人權培訓等方法加強國家起訴侵犯人權行為者的能力。
7.支持改進治理和管理政策
有些人權維護者著眼於鼓勵整個一國政府履行其人權義務,例如,公佈關於政府執行人權標準記錄的資料和監測所取的進展。有些人權維護者著眼於善治,倡導支持民主化、制止腐敗和濫用職權,向民眾提供培訓,說明如何進行投票以及他們為什麼必須參加選舉。
8.推動執行人權條約
人權維護者特別是通過其所在組織,對現時執行國際人權條約作出了重大貢獻。許多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間組織協助為貧困和邊際化社區製定住房、保健和可持續創收項目。它們提供基本技能方面的培訓,並提供計算機等設備,改進社區取得信息的能力。
這一群體特別值得注意,因為其成員並非總是自稱為人權維護者,它們本身在說明自己工作時可能不會使用“人權”一詞,而是專門使用反映其活動領域的詞語,如“保健”、“住房”或“發展”。實際上,其中許多支持人權的活動統稱發展行動。許多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機構屬於這些範疇。它們的工作以及其他人權維護者的工作對於遵守和保護並實現人權標準具有重要作用,它們需要並應該得到《人權維護者宣言》對它們的活動的保護。
9.人權教育和培訓
人權維護者展開的另一項主要行動是提供人權教育。教育活動的形式有時是在法官、律師、警官、士兵或人權觀察員等專業活動的範圍內提供實施人權標準方面的培訓。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教育的範圍可能比較廣,包括在中小學和大學裡展開人權教學或向公眾或向弱勢人口傳播有關人權標準的信息。
總而言之,收集和傳播信息、倡導和調動公眾輿論往往是人權維護者在其工作中最常用的手段。然而,正如本節所述,他們還提供信息培養其他人的能力或開展培訓工作。他們積極參與提供將人權變為現實所需的物質手段――建造住房、提供食物、加強發展等。他們致力於民主改革,以促使人們進一步參與影響其今後生活的決策工作,並加強善治。他們還幫助改善社會、政治和經濟條件,緩解社會和政治緊張關係,建設國內和國際和平,培養國內和國際人權意識。
哪些人可以成為人權維護者?
哪些人是或可以成為人權維護者,這沒有具體的定義。《人權維護者宣言》(見附件一)提到“在促進有效消除對各民族和個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一切侵犯方面……的個人、群體和社團”(序言部分第四段)。
按照這種廣義上的分類,人權維護者可以是任何致力於增進人權的個人或團體,從設在世界上最大城市的政府間組織到在當地社區展開工作的個人。任何人,不分男女,年齡大小, 不管身處何地和從事何種職業或具有其它背景,都可以成為維護者。尤其是必須指出,人權維護者不僅僅置身於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間組織,有時還可以是政府官員、公務員或私營部門的成員。
1.通過有報酬的或自願的職業活動維護人權
最顯著的人權維護者是其日常工作具體涉及到增進和保護人權的人,如與國家人權組織合作的人權觀察員、人權監察員或人權律師。
然而,是否能將一人稱為人權維護者,最重要的不是此人的職稱或其所在組織的名稱,而是所展開工作的人權性質。要成為一個人權維護者,此人不一定要被稱為“人權活動家”也不一定是為一個其名稱中有“人權”字樣的組織工作。許多聯合國工作人員從事人權維護者的工作,即使他們的日常工作冠有不同的名稱,如“發展”。同樣,世界各地從事解決人道主義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的國內和國際工作人員通常可以稱為人權維護者。在社區中展開艾滋病毒/艾滋病宣傳教育的人、爭取土著人民權利的活動家、環境活動家和從事發展工作的志願人員也發揮著人權維護者的關鍵作用。
許多人從事人權維護者的職業,而且領取工資。然而還有許多其他人從事人權維護者的職業,但他們是志願者,不領取任何報酬。人權組織的資金通常非常有限,這些志願者所展開的工作是非常寶貴的。
許多職業活動並不始終涉及到人權工作,而是偶爾與人權有聯繫。例如,從事商業法問題的律師可能不是經常涉及到人權問題,因此不能自動稱為人權維護者。但有時他們通過處理案件來幫助增進或保護人權,他們就可以充當維護者。同樣, 工會領導人擔負著許多任務,其中許多任務與人權毫無關係,但當他們具體致力於增進或保護工人的人權時,他們就可以被稱為人權維護者。同樣,新聞工作者的廣泛的職責是收集信息並通過印刷品、電台或電視媒體向公眾傳播。就其一般角色而言,新聞工作者不是人權維護者。然而,許多新聞工作者確實發揮著人權維護者的作用,例如,他們報告侵犯人權行為並就他們所見到的行為作證。教師向其學生教授基本人權原則,也發揮了類似的作用。醫生和其他醫務工作者治療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並幫助其康復,在這種工作的範圍內,他們也可以被視為人權維護者;醫生由於《希波克拉底誓言》而負有特殊的義務。
幫助伸張正義者――法官、警察、律師和其他關鍵行為者,往往可以發揮特別的作用,而且可能受到極大的壓力,逼迫他們作出有利於國家或其他權勢(如有組織的犯罪集團首領)的決定。如果這些司法程序中的行為者作出了特別努力,確保取得公平、公正的司法,從而保障受害者的相關人權,也可以說他們發揮了人權維護者的作用。
一種類似的“特別努力”的先決條件也適用於與人權沒有任何明顯關係的其他職業或工作形式。擔任這些工作的個人在展開其工作時有時主動對人權提供特定的支持。例如,有些建築師在設計其建築項目時,主動考慮到相關人權,如將從事這個項目的人的適足(臨時)住房權,或者在建築物與兒童特別有關的情況下,則考慮到兒童被徵求設計意見的權利。
2.在非職業範圍內維護人權
許多人在職業或工作範圍之外充當人權維護者。例如,一名學生組織其他學生爭取制止監獄中的酷刑現象,他就可以被稱為人權維護者。一名農村居民協調社區成員進行示威,抗議工廠廢料對其農田造成的環境退化,他也可以被稱為人權維護者。一位政治家站出來反對政府內部普遍的腐敗現象,就其增進和保護善治和受到這種腐敗現象威脅的某些權利而言,他就是人權維護者。起訴侵犯人權行為者的法院訴訟中的證人和向國際人權機構或國內法院和法庭提供情報以協助它們處理侵犯人權問題的證人,就這些行動而言,也可以被視為人權維護者。
世界各國的人民按照自己的情況並以自己的方式爭取實現人權。有些人權維護者在國際上廣為人知,但多數人權維護者仍然默默無聞。一個人無論是擔任地方政府官員、維護法律的警察、還是利用其地位揭露不公正現象的演藝者,都可以在促進人權方面發揮作用。關鍵是看這些人如何支持人權,有時是看是否作了“特別努力”。
顯然無法將人權維護者浩瀚的活動範圍編目分類。但多數人權維護者的共同之處是,致力於幫助他人,致力於執行國際人權標準,堅信平等和不歧視,堅決果斷,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具有極大的勇氣。
作為人權維護者是否需要達到最低標準?
成為人權維護者無需任何“資格”,正如上文所表明,《人權維護者宣言》明確指出,只要我們作出選擇,我們都可以成為人權維護者。然而,人權維護者需達到的“標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宣言》明確指出,人權維護者既負有責任,又享有權利。本《概況介紹》提請注意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接受人權的普遍性
人權維護者必須接受《世界人權宣言》[3]中確定的人權的普遍性。一個人不能否認某些人權,卻由於其提倡其他人權而自稱為人權維護者。例如,在維護男子的人權的同時卻否認婦女享有同樣的權利,這是不可接受的。
誰對,誰錯――這重要嗎?
第二個重要的問題是所提出論點是否合理。要成為一個真正的人權維護者,其論點正確與否這並不重要。關鍵的檢驗在於他或她是否在維護人權。例如,一批人權維護者可以伸張農村社區擁有他們幾代人一直居住和耕種的土地的權利。他們可以對聲稱擁有該地區所有土地的私人經濟利益集團進行抗議。在誰擁有這塊土地的問題上,他們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不正確的。但他們在法律上正確與否與確定他們是否是真正的人權維護者這一點無關。關鍵是他們所關切的問題是否屬於人權的範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在許多國家裡,人權維護者往往被國家,甚至被公眾視為站在錯誤的一邊,因為他被視為支持一面之詞。因此人們對他們說,他們不是“真正的”人權維護者。同樣,維護政治犯或武裝反對派團體人士之權利的維護者往往被國家當局稱為這些政黨或團體的支持者,就是因為他們維護這些人的權利。
這是不正確的。必須按照人權維護者所維護的權利、並按照人權維護者這樣做的權利來界定並認可他們。
和平行動
最後,人權維護者必須採取和平行動才符合《人權維護者宣言》。
人權維護者面臨的挑戰
對人權維護者的侵害和他們面臨的其他困難
並非所有人權工作都使人權維護者處於危險的境地,在有些國家裡,人權維護者通常得到良好的保護。但對人權維護者的報復性質嚴重、範圍廣大,這是通過《人權維護者宣言》和確立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的任務授權的主要原因之一。
特別報告員對各國、包括新興民主政體和民主體制、慣例和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的人權維護者的處境表示關注。但其特別重視的是以下國家:(a)發生國內武裝衝突或存在嚴重內亂的國家;(b)對人權的法律和體制保護和保障沒有充分保證或根本不存在的國家。
在世界上每一個地區都有許多人權維護者的人權遭到侵犯。他們成了處決、酷刑、毆打、任意逮捕和拘留、死亡威脅、騷擾和誹謗的目標,其行動、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受到限制。人權維護者遭到虛構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審判和定罪。
侵犯人權行為最普遍地針對人權維護者本身,或者是他們工作所憑藉的組織和機制。有時侵犯人權行為針對的是人權維護者的家人,以此對人權維護者施加壓力。有些人權維護者因其試圖保護的權利的性質,而處於更加危險的境地。婦女人權維護者有時面臨著其性別所特有的危險,因此需要得到特別的注意。
在多數情況下,侵害人權維護者的行為既違反國際法、又違反國內法。然而,有時對人權維護者實行的國內法律本身就違反國際人權法。
[1]自從1998年通過《人權維護者宣言》以來,“人權維護者”一詞得到日益廣泛的使用。在此之前,最常見的是人權“活動家”、“專業人員”、“工作者”或“監督員”等稱號。“人權維護者”被認為是一種最相關和有用的稱號。
[2]如要更詳細地了解國際人權機制,請參看《概況介紹》第10號(修訂1)、第15號、第16號(修訂1)、第17號和第27號。
[3]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見《概況介紹》第2號,《國際人權憲章》(修訂1)。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中文版連結:
http://www.ohchr.org/CH/Issues/SRHRDefenders/Pages/SRHRDefendersIndex.aspx
http://www.ohchr.org/ch/Issues/SRHRDefenders/Pages/Challenge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