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上訴】終院裁定三人上訴得直 維持原審判刑

5名法官一致裁定三子上訴得直,撤銷監禁刑罰,恢復原審裁判官所判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判刑,但法官同時強調將來涉及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應依據上訴法庭新制定的指引判刑。三子聞判表現冷靜。終院法官認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即非法集結如涉及暴力,即使暴力程度不高,法庭若有充份理由可判即時監禁。;公民抗命亦不是重要求情因素,尤其如案件涉及暴力,但終院認為本案有特別情況,上訴庭正確分析判刑原則,但不當地運用於本案的判刑原則,而且上訴庭新訂立的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上訴庭不恰當地運用該指引在本案,故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的命令。終院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例如判刑須具阻嚇性、案件涉及大規模集結、或發生暴力衝突的風險、上訴人明知行動會令保安受傷、示威者沒權進入政總前地等,惟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動機和悔意給予多少比重,全屬原審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的刑罰並非明顯不足。另外,終院承認香港可有公民抗命的概念,包括如有市民相信某一條法例不公義因而犯法,又或是為了抗議不公義,希望法律或社會作出改變而犯法。終院認為若有市民因受良心驅使而抗命,或因持有真誠信念而抗命,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終院指每件案件情況不同,實際情況亦因案件而異,公民抗命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不予評價。終院認為公民抗命必須為非暴力,示威者亦已預料要接受懲罰。惟本案當中,上訴人並非因《公安條例》第18條不公義而公民抗命,而是抗議政府的憲制改革,行為違法亦涉暴力,並不和平,所以上訴人現以公民抗命爲由而要求輕判,法庭不會就此給予太多比重。至於上訴庭所訂的指引是否適用本案,終院法官指上訴庭其實並沒有就有關罪行定下任何固定的量刑起點,只是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必須有阻嚇性懲罰。終院認為上訴庭做法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這個職責。上訴庭正確地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暴力程度低,亦不可被寬容,法庭往後有充分理由就同類案件判處監禁刑罰,尤其是煽惑他人干犯此罪行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罪責更重。但終院指出上訴庭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不適宜運用該指引來審理三子的上訴,不應將指引套用於之前的行為。

對於黃之鋒犯案時未滿21歲,法庭在處理其判刑時是否需要先為他索取報告以考慮他所犯的罪行、以及是否適合接受某些特定懲罰。法官表示索取報告並非絕對,但認為上訴庭在考慮判刑時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的非監禁式刑罰。法官補充指某些犯罪情況是清楚顯示監禁是唯一適當的的刑罰,但絕非本案黃之鋒所干犯的非法集結罪,故上訴庭在考慮黃的判刑時,明顯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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