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社服改判囚屬「大跳躍」
周永康一方則認為,上訴人爬過圍欄跳入廣場或非明智,但絕非暴力,望法庭考慮上訴人犯案動機源於公民抗命,而公民抗命本質便是非暴力,背後亦有合理原因。
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上訴庭判刑時有必要審視整個案發過程,法官李義亦認同黃衝入廣場的舉動已屬鼓勵他人跟從進入廣場。馬官續指,上訴人衝擊公民廣場鐵閘,導致保安受傷,絕對涉及暴力,但程度非嚴重,而上訴庭針對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定下較為嚴厲的判刑指引無錯,上訴庭其中一個功能便是就社會大眾關注的罪行設下判刑指引,以儆效尤,如兒童色情及選舉舞弊罪行等。
馬官稱現正討論暴力不可姑息,而非集會權利,非法集結案件亦非港人樂見,但他認同本案刑罰由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屬「大跳躍(A big jump)」。法官鄧國楨亦指上訴人常將「和理非」一詞掛在口邊,若3人衝突時和平舉高雙手,相信沒人會受傷,或許是更有效的示威方法亦或感動更多人。
馬官指法庭難界定公民抗命原因是否合理,要視乎程度而定。周永康一方則舉例不合理原因如涉種族歧視或納粹主義,馬官則回應法官賀輔明勳爵曾於案例中列明公民抗命行為,除非是「過咗火位」,否則一般而言法庭亦會容忍,但種族歧視及納粹主義等,法庭則不會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