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言詞辯論!高院判洩密案二審有罪 馬英九今提上訴
前總統馬英九辦公室今(31)日表示,馬英九已於上午委任律師,針對洩密案高等法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同時,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就該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英九辦公室指出,該案卷內資料顯示,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皆曾證稱,102年8月31日與馬英九會面,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即102年8月31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的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未依證據,強為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等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的前7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英九辦公室強調,「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均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馬英九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大黨鞭和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為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及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該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該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因此,馬英九強調,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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