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終極上訴 馬道立昨押後裁決「上訴庭可訂嚴厲判刑指引」

雙學三子2014年因重奪公民廣場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惟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三子行為暴力,須判阻嚇性刑罰,加刑至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三子不服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本案涉暴力但並非嚴重,另認為上訴庭有權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制定較為嚴厲的判刑指引,以儆效尤並沒錯。案件押後裁決。

記者:蘇曉欣 楊思雅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昨早先後到庭,周的父母亦到庭支持兒子。聆訊主要圍繞兩個問題,第一是上訴方提出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推翻了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決;第二則是上訴庭未有考慮上訴人公民抗命的犯案動機。

上訴方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1A條,上訴庭只可就判刑有原則性錯誤、明顯過重或不足時才可插手干預,而不應推翻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現時做法屬「踩過界」。黃之鋒一方指出,原審裁判官裁定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脫,上訴庭加刑時卻指黃曾於講台上發言亦屬煽惑行為。

羅冠聰一方則強調本案暴力程度輕微,擔心嚴厲刑罰會招致寒蟬效應,嚇怕年輕人不敢參與和平集會,並舉例有報道指最近香港大學舉行學生會內閣選舉卻沒同學參選,因有學生害怕參與學生會事務後會有後果。

 

指社服改判囚屬「大跳躍」

周永康一方則認為,上訴人爬過圍欄跳入廣場或非明智,但絕非暴力,望法庭考慮上訴人犯案動機源於公民抗命,而公民抗命本質便是非暴力,背後亦有合理原因。

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上訴庭判刑時有必要審視整個案發過程,法官李義亦認同黃衝入廣場的舉動已屬鼓勵他人跟從進入廣場。馬官續指,上訴人衝擊公民廣場鐵閘,導致保安受傷,絕對涉及暴力,但程度非嚴重,而上訴庭針對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定下較為嚴厲的判刑指引無錯,上訴庭其中一個功能便是就社會大眾關注的罪行設下判刑指引,以儆效尤,如兒童色情及選舉舞弊罪行等。

馬官稱現正討論暴力不可姑息,而非集會權利,非法集結案件亦非港人樂見,但他認同本案刑罰由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屬「大跳躍(A big jump)」。法官鄧國楨亦指上訴人常將「和理非」一詞掛在口邊,若3人衝突時和平舉高雙手,相信沒人會受傷,或許是更有效的示威方法亦或感動更多人。

馬官指法庭難界定公民抗命原因是否合理,要視乎程度而定。周永康一方則舉例不合理原因如涉種族歧視或納粹主義,馬官則回應法官賀輔明勳爵曾於案例中列明公民抗命行為,除非是「過咗火位」,否則一般而言法庭亦會容忍,但種族歧視及納粹主義等,法庭則不會容忍。

律政司倡即時釋放3人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則指,若馬官認為現時加刑幅度是「大跳躍」,建議終院可即時釋放3名上訴人,因3人早前已服了超過或近乎一半的刑期。馬官指現時是處理判刑原則是否犯錯,但非法集結案件沒有判刑準則,只可稱原審裁判官判刑過於寬鬆,但難指其判刑原則有錯。梁則稱每宗案件亦有不同,但重申過往亦有非法集結被告被判監。

本新聞由蘋果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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