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下一個李明哲?反間諜法細則動輒入人於罪惹議
李明哲上月下旬才剛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這兩天中國政府又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在很多領域極大地擴大了入罪範圍,因而被外媒質疑是在為共產黨提供機會打壓異見人士。
台灣民眾未來恐怕也將因其中所謂「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的模糊界定,而繼李明哲後,一旦前往中國大陸求學、經商及從事學術文化交流等活動時,難免動輒得咎,輕者驅逐出境、禁止入境,重者甚至有去無回而遭到關押,成為下一個「李明哲」。
美國華府人權律師葉寧批評說,《實施細則》可以把所有中共認為不喜歡的行為,都羅織進去,因此這是一部「羅織法」,任何對政府有不滿意見的,有異議的聲音,都可以羅織成為間諜。
網路上的批評更直接,不滿情緒一目瞭然。有網友說,這裡的「國家」是「黨」不是真正的國家,在中國,「黨」等於「國」。更有網友嘲諷稱,應該把「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八個字寫入憲法,其他什麼法律一律不需要了!
《反間諜法》在2014年11月1日公布實施後,外界一直多所批評。《大紀元》報導稱,有關間諜行為的定義含糊其辭、模糊至極、給當局留下無限操作空間,如該法第39條中的所謂 「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這一概念即曾備受詬病。
報導指出,為了大力推行、宣傳反間諜法,今年4月,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實施一項反間諜「新招」,鼓勵民眾檢舉間諜活動,對舉報者的賞金可達50萬人民幣;南京則在20所中小學試點「國安教育」,如出一轍。此外,並制定了首套《中小學國家安全教育》系列讀本,其小學版每單元後還輔助了遊戲環節,像「找找誰是間諜」等等,海內外輿論一陣譁然。
周三,中國國務院在《反間諜法》施行三年之後,終於出台《實施細則》,共5章5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除1994年發布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香港《明報》報導,《實施細則》列明,《反間諜法》中「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則由國務院國安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
《實施細則》還指出,「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共有8種,包括﹕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
.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其他出版物
.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組織、利用邪教舉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
.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
報導指出,對涉諜人員,《實施細則》規定國安可決定限制其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安主管部門可決定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期限;被逐的境外個人,自被驅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
美國之音(VOA)指出,該細則「在很多領域極大地擴大了入罪範圍」。該細則將第39條「以外」行為明確為八項,甚至明確寫明「文字」也可以入罪。此外,外籍人士未經當局許可會見中國國內的人等都可被認定觸犯間諜罪。
美國之音並且質疑,該細則雖然對「專用間諜器材」再做出了一些具體認定、省去了「以外」的同時,卻保留下了同樣令人不安的「其他」。如 「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其他出版物」、「其他相應證件」、「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同樣含糊不清的定罪條件,使當局可以用間諜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德國之聲(DW)也說,人權組織和外國政府批評相關規範為中國共產黨提供機會,對那些挑戰中共和呼喚政治改革的積極分子和異見人士進行打壓。
香港東網則關注細則中對於「竊聽器偷拍鏡屬間諜器材」的規定。其中,什麼是專用間諜器材,什麼不是專用間諜器材,普通公民根本無法辨別。在這種情況下,讓他們承擔不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就成為一個不現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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