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侮辱國歌最高可判三年 《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將公共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入刑,最高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此同時,《國歌法》也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11月4日,十二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了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就在一個月前,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已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余文生律師接受本台采訪時表示,國歌的作詞者田漢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迫害致死,當局在處罰侮辱國歌的行為前,對於這些歷史問題應當說清楚:
“憲法規定國歌國旗是應該得到尊重,但是到底是什麼標准?而且作詞的田漢在文革時期被污辱致死,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我覺得他們應該說清楚。如果說侮辱國歌要追究責任,最起碼對過去發生的事情,對歷史要做一個道歉,追究一下這個責任,誰應該承擔國歌作詞者田漢之死的責任?對歷史都沒有一個說明,突然來一個侮辱國歌要追究責任,我覺得不太合適。”
4日當天,人大還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國官方新華社當晚的報道引述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定淮表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在一個國家的版圖內是不允許出現的。在“一國”之下,港澳社會不能免除對國家的基本政治責任和義務,必須尊重國家的像征和標志。
此前,香港多次發生市民在足球賽場上噓國歌的事件。港府發言人日前表示,港府正准備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
香港民主黨副主席蔡耀昌接受本台采訪時表示,北京當局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帶有政治目的,港府在立法時需要在人權與法律之間找到平衡點:
“國歌法的定義,肯定是有政治目的的,可以看到過去幾年習近平上台以後對於國家認同還有意識形態的控制越來越加強。最近幾年還能看到香港本土主義(興起),對於國歌,也有些人表達不滿。雖然國歌法引到香港但是還沒有具體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定的空間。怎麼去立法,在國歌法的實施和原來香港對人權自由的維護取得一個平衡,需要觀察。”
(特約記者:揚帆 責編:陳平 網編: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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