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刑法 國人境外詐欺可依法處罰

有鑒於國人在海外詐騙盛行,但礙於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形成治安漏洞,立法院15日院會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而且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現行電信詐欺罪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國人在境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著重罪,並不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責,檢察機關即便受理,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導致境外電信詐騙案猖獗,形成國際治安漏洞。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由於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擔心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而存有僥倖心理也縱放詐欺犯,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並且目前的《刑法》針對海外犯了加重詐欺罪,沒有太多的罰則,只適用於國內,提案主要是把在國外犯罪也一併納進來討論。

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的適用,增列到《刑法》第5條中,未來國人在境外從事電信詐騙,賦予司法機關得依我國刑法處罰,也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讓嫌犯能受我國刑事法院審判,許淑華表示,若未來在海外發生詐騙案件,台灣不僅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國人還是可以受國內刑法處罰,對於境外詐騙犯罪應可以有明顯的遏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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