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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昨(23)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且即日生效。
新聞摘要 2026-03-24

香港政府昨(23)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且即日生效。

香港政府昨(23)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且即日生效。

香港政府昨(23)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且即日生效。
此次《修訂細則》主要是賦予執法人員和單位更多公權力,加強取締力道,對搜索人民隱私的不合理要求,強制合法化,不配合者將處以罰金及有期徒刑。

1️⃣新增「電子設備」相關條文
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名人士,提供所需密碼及其他解密方式,或提供合理與必需的協助。「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10萬港元及1年監禁。條文也列明不得以「可能導致入罪」、「違反保密責任」或「其他對披露資料的限制」為由,拒絕提供密碼要求。
如若作「虛假陳述」同屬犯罪,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可處50萬港元及3年監禁。

2️⃣賦權「海關人員」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原先賦予檢警人員行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財產。《修訂細則》將上述權力擴權至海關人員,容許他們在執行職務期間,可任意檢取合理懷疑具煽動意圖之物品,並申請充公。儘管物品所有人可在充公日起計60日,向海關書面申述提出反對,但海關關長可不經他人同意便「銷毀」該物品。這是將國安法的觸手,延伸到入境階段,甫進入香港領土,便能合法審查和沒收個人物品。

3️⃣要求「境外勢力」繳交資料
此次《修訂細則》擴大對「境外勢力」定義的範圍,將原「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現在只要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某人或組織為屬於境外勢力範圍,便可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要求每隔一段指定時間提交資料:包含組織在香港的職員姓名、年齡、身分證明、職業及住址,以及組織活動的資產、收入和來源、開支等。
同時,提高不遵從提交資料要求的罰則。若拒交資料,原監禁6隔月增至1年,加繳交10萬罰款。

《修訂細則》影響的範圍,不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安的嫌疑人,更擴及一般民眾。若周遭親朋好友被逮捕,自己被列為「指名人士」,須提供密碼解鎖電子設備內容,作為輔佐調查的證據,便不可拒絕,否則一律依法處置。
個人的隱私及閱覽權將曝露在隨時被窺探及定罪的風險之中,日常生活的隨意瀏覽和轉發,恐成為日後構陷罪名的證據。為了避免罰款和監禁,大眾陷入更嚴苛的自我審查,港府就能輕易地達到全面性的言論及思想控制。

#國安法 #修訂實施細則

(圖源:集誌社臉書)